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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英國稅務重點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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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2024年春季預算案|移英人士可善用四年海外收入及增值免稅 按長期目標重置香港資產

已更新:5月2日

2024年3月,英國發佈春季預算案中提出修改非英籍稅務居民的徵稅制度,推出新4年制「海外收入及增值(FIG, Foreign Income and Gains)」稅制。HMRC預計此修訂改制於2025至2029年4個財政年度,每年為庫房增加2700萬英鎊收入,相等於現時非英籍稅務居民每年繳稅額8500萬英鎊的31.7%。新制度計劃於2025年4月6日起稅務年度執行,可算是給予當局及受影響的稅務居民及計劃移民人士一年時間重置或規劃資產結構。

計劃移居英國人士十分關注新制度對他們的資產策劃所造成的影響
2025英國海外收入及增值稅

與移英人士相關的新制度重點:

  1. 在稅務制度上,取消「非英籍」身份定義。 新制度將現時複雜的稅務居民身份結構簡化至「英籍稅務居民」及「稅務居民」兩種。持BNO 移居當地的港人屬於後者,前提是:新制度推出當日起,新成為英國稅務居民身份人士,即是在過去10個英國稅務年度內,該人士從未曾獲得英國稅務居民身份。

  2. 廢除「匯入制 (Remittance Base)」。 匯入制給予非英籍居民最長15年時間將沒有匯入英國的海外收入及增值,列為徵稅範圍之外;反之則需要繳付稅款。申請使用匯入制的相關年度,英國收入及增值不獲免稅額。另外,第8-15年使用匯入制須每年繳付費用3萬至6萬英鎊。

  3. 在成為稅務居民的首四個稅務年度內,每年度可選擇使用FIG, 免稅免收費匯入海外收入及增值。與匯入制一樣,使用FIG時,英國收入及增值不獲免稅額。

  4. 成為稅務居民第五年起:將統一全部使用標準稅制 Arising Base,全球收入及增值徵稅。在新制度框架下,資產、收入及增值所在、產生的地域,均不重要,不須急於「搬遷資產」。不論款項是否匯入英國,均需報稅。

  5. 信託收入及增值也需要報稅,令信託架構的功能只限於遺產稅保障。



預算案發佈後,計劃移居英國人士十分關注新制度對他們的資產策劃所造成的影響:如何調整資產架構,長遠地享有稅務優勢、控制成本? 理財顧問所推廣的海外人壽保單是否適用?


計劃移居當地的人士,可參考以下使用新海外收入及增值制的關鍵因素:

  1. 使用FIG的年度,英國境內沒有收入或增值收益(簡稱海外所得),例如薪金、租金或其他收入,才屬於最適合。

  2. 否則,需要考慮所有英國收入都需繳稅(20%/40%/45%)的情況下,預期稅務負擔是否仍然低於全部以標準稅制報稅的應繳稅款。



更加適合的策略是:以長遠(第五年起,至終身)的資產增長及稅務利益為重,然後才考慮使用FIG可能獲得的其他優勢。不要因為4年的短期減省,而犧牲長期價值 - 該策略的核心可用以下分析替代:


  1. 辨析持有的海外投資資產:將持續投資,其所產生的收入或增值也會再投資。

  2. 繼而確認,辨析所得的相關資產在長期扣減英國稅款情況下,累計資產淨值的損失以每年「複息」效應消減。


移英人士可以嘗試運用以下圖表,進行簡單的香港資產策劃需求自我評估及參考模擬案例,協助自己進行個案評估分析。



海外所得來自香港物業或投資資產。英國有足夠收入或其他資產支付英國生活開支。 生活經濟來源不完全依賴於香港收入。
香港資產策劃需求自我評估


 

模擬案例:

陳先生獲得英國公司聘用,將於2025年4月5日起在倫敦就職。他計劃與太太連同7歲及9歲的子女移居英國,以下是陳家的資產財務概況及初步計劃:

  1. 陳生工作收入,加上陳太在照顧子女之外的兼職收入,足以支付日常生活。

  2. 為節省物業增值稅,陳生計劃在出發前賣出香港自住物業。按目前市值扣除按揭,淨值約700萬港幣。

  3. 陳太從家人遺產中獲得約300萬港幣資產,現已轉為股票及基金投資。陳太打算繼續持有帳戶,提供額外5%年度利息收入。

  4. 陳生陳太打算居住2-3年後才考慮購置英國物業,預計物業價值800-1000萬。

  5. 陳生陳太的銀行結餘及其他準備兌現的流動資產,約有350萬港幣流動資產。陳太認為到達後便匯入所有存款。

  6. 陳生認為他們的總收入足夠支付日常生活,只需額外資金繳付租金首期及子女讀書開支,只匯入100萬港幣便足夠。


辨析持有的海外投資資產:將持續投資,其所產生的收入或增值也會再投資。  繼而確認,辨析所得的相關資產在長期扣減英國稅款情況下,累計資產淨值的損失以每年「複息」效應消減。
以長遠資產增長及稅務利益為重,因應家庭個別條件調整


假設陳生陳太的收入及開支預算恰當,以及將來透過按揭借貸置業,按上圖自我評估考量,陳家現有的資產包括:


  1. 於香港持有現金(950萬=700萬+350萬-100萬)及投資資產(350萬)。於香港獲得的投資利息收入15萬港幣,需要保留(支付生活開支)。陳太必須將利息收入報稅。

  2. 英國的工作收入足夠支付生活開支。


初步評估結論:香港持有的950萬現金獲存款可作短期及長期部署。短期為置業首期需要資金,而長期以增值、被動收入、退休、稅務利益等目標為主。


 

除了運用可選用的報稅制度 、成立信託架構以外,可以使用人壽保單?

我們從近期接觸的客戶群中得知,他們曾獲得理財顧問或保險經紀建議使用「人壽保單」,甚至包括借貸融資人壽保單。他們分享為何沒有進一步瞭解或接受建議的主因是方案中缺乏與稅務責任相關的對策,單純只是介紹保單。


雖然人壽保單策劃方案源自英國稅局,但並非所有人壽保單都適用。在運用時,更加重視個案的經濟條件、產品功能與優缺,以及稅制三方的協同效應。不能只單獨考慮產品特性,或資產及收入,或稅務的多少,需要調整配合。


英國稅局 (HMRC)發佈的「HS321 Gains on foreign life insurance policies HS321 海外人壽保單收益指引 」提出及解釋當局在評核稅務責任時,如何定義符合資格的「海外人壽保單」,以及適用於該類資產及其收入、增值的稅務條例及應用。法例上,海外人壽保單方案時合規的工具。英國在近期多次預算案中或是最新2023版本的指引內容中都沒有提及、發現修改。從技術上討論,配合HS321指引提及的稅務功能,選擇適當的保單產品能為海外資產、收入、增值構建長期有效,按個人需求彈性提取的稅務策劃方案。  HS321 提及的主要功能包括:


  1. 延稅功能 - 免稅提取,每年最多為繳付保費的5%,沒有進行免稅提取的年度可以累計。直至累計提取超過100%後的提取才需要報稅。

  2. 延稅功能 - 在保單內產生的收入及增值無需即時報稅,直至提取現金。

  3. 延稅功能 - 保單內部的結構改變,例如分拆保單數量、改變受益人或持有人等,無需即時報稅,除非改變及提取收入及增值現金同時發生。

  4. 時間比例攤分 - 只有在延稅功能失效情況下的提取需要報稅,而相關款項以獲得稅務居民日期為分界線,只有該日期起(按持有時間比例攤分)的所得需要報稅。 如持有人/受益人提取現金/退保時,已經脫離英國稅務居民身份,便沒有英國稅務責任。


 

如希望瞭解HS321 如何應用到您的個案,歡迎透過右下角信息功能與我們聯絡。




其他與HS321相關的問題

HS321 海外人壽保單方案是否適合所有人?

海外人壽保單雖然具備各種稅務利益功能,但使用時亦受限於產品本身的缺點,新的稅制可以減少缺點的影響。


HS321 海外人壽保單方案如何發揮效益?如何分配資金?

對投資資產的效益較顯著。雖然持有人不能參與投資,但在保單結構內的投資收入及增值不用即時課稅,等於全額再投資。同比下,累積總投資回報高於直接持有投資。因此,投資資金適合透過保單持有。短期資金可用直接持有投資工具,配合FIG ,減少稅款。


為何HS321有稅務利益功能而直接持有股票等投資所得沒有?

我們並非這方面的專家。可以從經驗角度輕描,保單屬於簡單的信託結構,即個人是透過持有的保單合約,行使條約而獲得價值;並非持有保單的價值,因此持有保單合約時,增值及收入並不是個人(英國稅務居民)持有,所以沒有責任。而保險公司並非在英國境內營運或英屬企業分部,所以也沒有責任。類似MPF制度,帳戶內的價值只有在法定情況下,例如退休才「歸屬權益」給持有人,可以提取也可以保留繼續投資。


 

現已成為英國稅務居民的人士如何把握過渡安排?

影響較大的應屬於在透過信託架構持有收入資產的新英國稅務居民。

他們從信託中提取的收入將會面對稅務責任,除了可能需要支付額外稅務開支,也可能造成預算失衡。他們必須檢視現有信託架構,並在新制度實行之前作出可行修改。


 

如需要信託稅務評估,可以聯絡我們。歡迎透過右下角信息功能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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